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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扰民费后,我还能要求施工方再行赔偿吗?

1999-08-1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我叫王兰。我老伴今年60岁,患心脏病及高血压已数年。去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我住家附近筹建住宅楼,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因为施工扰民,二公司分别向周围住户发放了扰民费。我家也按规定领取了同年6月(开工月)至年底的300元扰民费。但未料到,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音如此之大,诱发了的心脏病。为此,我老伴从去年9月开始,连续4次住院治疗,最后不得不进行了心脏搭桥手术,使我们先后花费了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交通费2万余元。事后,我们找到上述二公司洽谈赔偿问题,但二公司却以他们施工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均为正常施工产生噪音,且我老伴先前就有心脏病并已领取了扰民费为由拒绝对我们再行赔偿,请问,领了扰民费后,我们就无权要求施工方赔偿吗?

读者王兰王兰同志你好: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楼确经有关部门批准,某建筑工程公司又未在夜间施工扰民且按规定对周围住户发放了扰民费,你方在领取了扰民费后再行要求上述二公司进行经济赔偿显然不妥。但鉴于二公司施工产生的噪音致你老伴心脏病复发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你可向二公司要求增补扰民费,如双方协商不成,你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相信人民法院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李凤新曹金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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